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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陆海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458 证券简称:陆海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发行方案中披
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
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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