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430458 证券简称:陆海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投资
行为,保证投资资金及资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大连陆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
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技术开发项目以及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二)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四)在证券或期货市场购买股票、外汇、期货等;
(五)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六)赠与、资产处置、资产抵押(不含对外担保)、资产置换;
(七)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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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
分级审批。
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累计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投资事项,由股东会审批。
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时,其审批
权限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七条 对于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10%
之(均含本数),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至 30%(均含本 数)之间的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除应当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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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未达到股东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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