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964 号
致:华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华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7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5 年 7 月 15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5、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见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载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2025 年 8 月 5 日在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胡优华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在心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4日15:00-2025年8月5日15:00。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公司未能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网络投票业务申请,导致公司本次股东会未能实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履行了法定程序。
因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开通网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存在程序瑕疵。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7 户,合计持有公司67,764,3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47%。出席本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2025年7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 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因公司未能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网络投票业 务,故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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