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1-15 16:59:21 股吧网页版
奥视威: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5


公告编号:2024-003

证券代码:430461 证券简称:奥视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南京奥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南京奥视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当前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目前情况,为配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计划和业务发展要求,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 承诺主要内容

就公司申请终止挂牌事宜,为保护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参加股东大会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终止挂牌异议股东所持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诺由其进行回购。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实际控制人指定第三方:江
苏鑫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3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
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
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异议股东取得该等股份时的初始成本价格(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孰高为准。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自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起 1 个月内,为本次申请股份回购的有效期限。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通过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以快递投递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方式交付至公司,并同时将回购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下述电子邮箱(邮件主题请标明“股东姓名/名称+回购申请材料”)。

3、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经异议股东签字、盖章的回购申请书原件,其中应当载明股东姓名、证券户号码、要求回购的股票数量、有效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等必要信息。

(2)异议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字并署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法人、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署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3)异议股东交易公司股票所有历次交易的完整的交易流水单或其能够有效证明其取得公司股票价格的证明材料(开户证券营业部盖章)及投资款支

公告编号:2024-003

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流水单)。

异议股东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或通过邮政快递/顺丰快递寄送至公司下述联系地址(以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并同时将回购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下述电子邮箱(邮件主题请标明“股东姓名/名称+回购申请材料”)。

4、若异议股东未在接受股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按指定方式提出回购申请,则被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回购有效期限届满后,回购义务人将不再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七) 承诺期限

承诺开始日期: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承诺有效期:回购对象应在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后 1 个月内提交股份回购申请;

承诺履行期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指定的第三方在回购对象按照本承诺要求提出回购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股份回购。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