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430465 证券简称:东方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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