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430465 证券简称:东方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范经
理层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一名。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和重大决策,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经理若干名,协助经理工作;财务总监一名,同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公司的双重管理。副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如经理不能全面正确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管理要求,董事会经过决议后可提前解除经理职务。
第四条 经理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经理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本细则关于不得担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九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有关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
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由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人力资源开发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及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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