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430468 证券简称:锦棉种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章程草案和修改方案;
(三)对公司的关闭注销、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作出决议;
(四)对回购本公司股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公司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公司股权变动、引进战略投资者;
(六)涉及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改制改革制定意见及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二)和(三)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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