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430468 证券简称:锦棉种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三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四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税前人民币伍万元整。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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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可向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新疆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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