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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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2025年5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召开的公告(补发)》及《关于补发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公告的声明公告》,因公司统筹工作安排无法正常办理网络投票业务,
公司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南京旭建新型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股东会取消事项未能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召集程序存在瑕疵。
本所律师认为,除公司股东会延期事项未能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之外,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维理先生主持。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 15:00—2025 年 6
月 10 日 15:00。
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另外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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