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30485 证券简称:旭建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规范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南京旭 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或外部自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
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
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财务总监签署的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将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
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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