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30485 证券简称:旭建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 二 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
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 六 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
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
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 九 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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