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等经济实体或者开发项目;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六)改变对外投资的主要合同条款;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其他形式的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其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作到审慎、有效;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安全、合法运行,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规模适度、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5、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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