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协议,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适用《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安全、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
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报送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签订或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提供具有实际承担担保能力的证明;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相关资料及附件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在通过合规性审查后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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