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公告编号:2025-071
证券代码: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行为及相关承诺的履行,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称“重大重组办法”) 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告编号:2025-071
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在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股票限售等方面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的各种承诺、保证。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表述;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人作出承诺事项的,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约束性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不履行承诺。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公告编号:2025-071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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