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交易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五或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二)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
项介绍;
(三)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五或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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