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大同市新成特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6448700X3。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aTong XinCheng New Material Co.,Ltd
公司住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村
邮政编码:037002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壹亿叁仟陆佰捌拾壹万元人民币。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后,再由股东会通过因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承担社会责任;诚
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
其他煤炭加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高铁设备、
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
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
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供应链管理服务;计算机软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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