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430496 证券简称:大正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及《山东大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便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监管,公司募集资金本着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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