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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亚奥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430500 证券简称:亚奥科技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江苏亚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亚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
负责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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