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8:57:26 股吧网页版
远大教科: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430511 证券简称:远大教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况;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