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1 19:32:25 股吧网页版
远大教科: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430511 证券简称:远大教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100267174309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远大朗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Yuanda-llongwill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299 号鑫盛大厦 2 号楼
1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销售总监、市场总监、技术总监、供应总监、总经理助理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勇于探索、持续创新,倾力打造具有民族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品,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名牌企业,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教学仪器、计算机信息技术、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销售;科学实验器材及配件、环保设备、传感器、自动控制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非学历性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前置许可培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教学设备、实验室配套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植保设备、水处理设备、消毒器械、医疗器械、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卫生用品的销售;网络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