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430513 证券简称:中科三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中科三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中科三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中科三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或者占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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