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证券代码:430515 证券简称:麟龙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和《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
(四)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由公司董事会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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