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5
同方律师事务所
TONG FANG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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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麟龙股份”)委托,指派罗丹律师、薛苏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执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材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同意公司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12 月 20 日,麟龙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日,麟龙股份发布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向全体股东公告次会议的召开的基本信息,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出席方式,并告知议登记方式和联系方式等事项。随同一起公告的还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麟龙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麟龙股份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225,22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5519%。
经查验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和麟龙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麟龙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四项,具体是:
1、《关于董事提名的议案》的议案;
2、《关于不设立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的议案;
3、《关于取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和麟龙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照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投票方式,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
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
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提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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