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430515 证券简称:麟龙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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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
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工作职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立刻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相关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全国股转系统规则的要求,报送相
关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
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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