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公告编号:2026-021
证券代码:430515 证券简称:麟龙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和《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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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如有)。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如有)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如有)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如有)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如有)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如有)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如有)、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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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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