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0
关于对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 068
当事人:
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谷生态”),住所
地: 湖南省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轩路 27 号麓谷钰园
创业大楼 1506、 1507。
曹典军,男, 1963 年 7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丽萍,女, 1962 年 7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
段传武,男, 1977 年 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泰谷生态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8 月 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典军、张丽萍夫妇所
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二人被司法冻结的持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5.08%。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动。 对于上述事项, 公司未及时以股权司法冻结专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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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形式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直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补充披
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实际控制人曹典军、张丽萍夫妇未将股
份被司法 , 时任董事会秘书段传武
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查询并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
信息和风险,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泰谷生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典军、张丽萍夫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段传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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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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