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6
山西证券
关于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山西证券作为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一、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曹典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局”)于 2020年 6 月 11 日向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谷生态”)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3 号、【2020】24 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典军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采取警示函并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1、未披露股权转让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的情况
2018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泰谷生态实际控制人曹典军与广州智杭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智杭投资”)、广州迅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迅
视”)签订《关于委托销售股份之财务顾问协议》等代理协议,协议委托智杭投资、广东迅视寻找投资者购买曹典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泰谷生态股份3000 万股(占其持有股份的 74.75%)。在智杭投资与广东迅视的帮助下,曹典军与相关投资者签订了《泰谷生态认购委托协议》及《回购承诺函》并收取投资款。
上述情况可能导致泰谷生态股权发生变动,涉及泰谷生态股权明晰及实际控制权变动问题,但未进行信息披露。
2、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9 年 8 月 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典军及其配偶所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冻
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35.08%。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发生后,泰谷生态未及
时以股权司法冻结专项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直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才补充披
露。
上述两种行为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二)关于对曹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1、未披露股权转让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的情况
2018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你与广州智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杭投
资”)、广州迅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迅视”)签订《关于委托销售股份之财务顾问协议》等代理协议,协议委托智杭投资、广东迅视寻找投资者购买你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泰谷生态股份 3000 万股(占其持有股份的74.75%),委托价格为 3.5 元/股,委托对外股权交易价格为 7 元/股,委托价格与对外交易价格之差为智杭投资财务顾问费。在智杭投资与广东迅视的帮助下,你与相关投资者签订了《泰谷生态认购委托协议》及《回购承诺函》并收取投资款。以上情况可能导致泰谷生态股权发生变动,涉及泰谷生态股权明晰及实际控制权变动问题,但未进行信息披露。
2、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2019 年 8 月,你本人及配偶所持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 35.08%,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发生后,泰谷生态未及时以股权司法冻结专项
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直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两种行为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关于泰谷生态存在可能无法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无法完成年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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