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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3 15:45:21 股吧网页版
欧丽信大: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欧丽信大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26]文字第074号
致: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嘉”)依法接受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英华律师、郑莛钉律师(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6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的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于2026年5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丽君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数34,539,8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5.8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关于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存在临时提案,具体如下:

1、2026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5.3933%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蒋旭平书面提交的《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2026年5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中增加临时提案。

2、本次临时提案中共包括两个议案,议案名称及其内容如下:

(1)关于第一个议案

议案名称:《选举李要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内容:选举李要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要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要求,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关于第二个议案

议案名称:《选举安立银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内容:选举安立银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安立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95,400股,占公司股本的0.8681%,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要求,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2026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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