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公告编号:2025-010
证券代码:430528 证券简称:欧丽信大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丽信大”或“公司”)股东何丽君、王晓敏、蒋旭平、汤清龙、沈红印、付强、王全新、赵俊杰(以上八人为甲方)及乔志勇、李刚、段拥军、张锋、韩雪、安立银、邹剑、刘海霞、张静、杨爱红(以上十人为乙方)于 2019 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到期,上述人员有继续保持一致行动的意愿,经友好协商,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甲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乙各方合计持有公司 26,516,945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2175%。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未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也不得以任何目的与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订立转让协议。
为不使公司的股权结构出现潜在不稳定因素,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未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同意,各方不得向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
公告编号:2025-010
第三方质押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2. 为更好的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订立与本协议内容和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代持所持股份或代为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并代行表决权。
3. 各方商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行使与公司股东会有关的权利时将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在公司股东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之前,各方应协商一致,并将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各方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
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各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做出适当让步,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在各方不能达成多数意见时(即持该意见的股东持股总数和股东人数均超过协议各方合计的半数),则遵照甲方经协商一致的意见行事(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采用获得甲方合计持有的股份中超过 51%的多数同意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
无论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股东会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字。因拒绝签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拒绝签字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4. 各方商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出现本协议各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作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之议案关联股东的情形,关联股东应按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在此情形下,各方中非关联股东可根据其本人自身的意思表决,非关联股东对该相应议案的表决意见不受关联股东的意见的约束,关联股东也不得影响非关联股东对该相应议案表决。
5. 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之前,各方应协商一致,并将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各方对董事会所议议案的表决意见,由协议各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参加董事会并表决。
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各方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不违背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做出适当让步,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在各方不能达成多数意见时(即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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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的股东持股总数和股东人数均超过协议各方合计的半数),则遵照甲方经协商一致的意见行事(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采用获得甲方合计持有的股份中超过 51%的多数同意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
6. 各方共同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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