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430529 证券简称:恒成工具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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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恒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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