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4
证券代码:430532 证券简称:北鼎晶辉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交所证券帐户
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的“第十八届发审委 2020 年第 17 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为顺利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并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如进行申报的,需按时提供附件1所附资料,请各位股东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先发到公司邮箱buydeem@crastal.com,并将原件寄至“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A7栋8楼,李梦诗,0755-26559930”。
鉴于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2020年2月28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
根据财税[2011]10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将关联方信息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发送到公司邮箱buydeem@crastal.com,并将原件寄至“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A7栋8楼,李梦诗,0755-26559930”。关联方信息表详见附件2。
三、请股东提供深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迁移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请各位股东提供深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等信息,若未提供相关信息,公司无法得知其开户营业部名称及股票托管单元编码,无法准确将股份登记到其托管单元。请全体股东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上述股东信息、股东代码卡及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发送到公司邮箱
buydeem@crastal.com,并将原件寄至“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A7栋8楼,李梦诗,0755-26559930”。股东信息表详见附件3。
四、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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