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430536 证券简称:万通新材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简称“万通新材”或“公司”)股东周忠明与周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周忠明自愿将其直接持有万通新材 2,213,012 股股份(占总股本 7.0523%)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委托给周知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有效期至周忠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完毕之日止或至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之日止。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甲 方 (委托方) :周忠明
身份证号:510202195512******
乙 方 (受托方) :周知
身份证号:510214198307******
鉴于:
1.甲方、乙方均为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在册股东。
2.甲方自愿将其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为了更好的行使股东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2,213,012 股股份(以下简称“委
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由乙方代为行使,委托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0523%。
1.2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2.1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1.2.2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1.2.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2.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1.3 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甲方
仍拥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并就委托股份享有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股份处份权等财产性权利)。
1.4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享有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行使表决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个人交易、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使得股份发生变动的,则委托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是公司在册股东之日止,但是如出现以下情况,经甲方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提前终止:
2.1.1 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1.2 乙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3.2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 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3.3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
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接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4.1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
协议,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4.1.2 其在本协议签署时是公司的登记股东,其对委托股份享
有完整的所有权,有权委托乙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4.2 乙方声明与保证:
4.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
协议, 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4.2.2 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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