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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8:10:20 股吧网页版
万通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430536 证券简称:万通新材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 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及《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方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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