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子地板”)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不解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获授人员共计 49 人,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并注销上述 4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7,915 股。《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5-017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袁帅
独立董事签字:闫绪奇
202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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