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
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相关情形,公司监事会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即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度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3 年下滑 30.9%,不符合激励计划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根据
公告编号:2025-019
《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王伟等 49 人所持有的第二个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77,915 股,将由公司全部回购并注销。
二、关于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前述议案所涉及股票回购及注销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披露的《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八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二、行使权益的条件”之“(三)公司业绩指标”之“2 公司 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10%”的规定:“若对应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告编号:2025-019
经核查,即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度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较 2023 年下滑
30.9%,不符合激励计划股份解除限售条件。
2、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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