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股转系统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股转系统所有问询,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全国股转系统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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