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须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由公司董事会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另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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