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8:18:20 股吧网页版
扬子地板: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利益侵害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八)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十)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控股股东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

(十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