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430547 证券简称:畅想高科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此议案经2025年7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即当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二)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收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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