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430555 证券简称:英派瑞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
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
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1、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
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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