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430555 证券简称:英派瑞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
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
(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含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依法对担保事务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任何子公司、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如有)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应当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