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2 17:46:41 股吧网页版
英派瑞: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430555 证券简称:英派瑞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如有)。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
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与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六条 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北交所的规定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需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
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
过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关联方财务部门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 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
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