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430558 证券简称:均信担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2日经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班子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和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机构,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人员。总经理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担保业务中相关费用减免的审批;
(十)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公司对外合作、交易以及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审批公司担保业务;
(十三)审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含车辆、房产、土地、林权等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出售抵债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和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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