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公告编号:2026-020
证券代码:430558 证券简称:均信担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2日经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投资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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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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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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