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公告编号:2026-024
证券代码:430558 证券简称:均信担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2日经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均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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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该专户且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有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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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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