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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安运科技: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562 证券简称:安运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安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庆安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庆安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行使
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本章程未列名由董事会、经理审议的其他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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