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562 证券简称:安运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安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安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内部机构及工作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庆安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
力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 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 表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上市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未列名由董事会、经理审议的其他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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