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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5:33:02 股吧网页版
虹越花卉: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430566 证券简称:虹越花卉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虹越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和三会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含处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的重大事项;
(十二)审议对公司下一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的超出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
(含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含 3000 万),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含 30%)以上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议形式,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以普通决议形式代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或者对外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金额达到 15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包含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情形)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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