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571 证券简称:科硕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科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科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科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科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 公司财务;
(二)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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