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3-14
公告编号:2017-001
证券代码:430571 证券简称:科硕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科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 2014年7月2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广东科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叶美跃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宏金 /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进军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军强/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7-001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了《订购合同》,约定被
告向原告购买电脑控制高速凹版印刷机和电脑控制高速干法复合机各一台,共计280万元。被告分别支付了定金56万元和货款84万元、57万元之后,剩余货款83万元截至2016年11月16日未予支付给原告。被告延期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支付原告购买复合机和印刷机的未付货款共计人民币 83 万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起算,顺延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初审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科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万及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2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公告编号:2017-001
12,100.00元、保全费4,670.00元,由被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被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00元,由上诉人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已胜诉,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已胜诉,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判决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第2077号
二、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18795号
广东科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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